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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协会] 江西茶业联合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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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0 23:35: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茶之家 于 2013-10-11 13:35 编辑

      江西茶业联合会为整合茶叶品牌,全面提升茶叶产业发展水平,重振江西茶叶辉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省农业厅的指导下,由省内大型知名茶叶企业牵头,联合全省从事茶叶及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研、监督管理法人和自然人,组织成立了江西茶业联合会。江西茶业联合会是经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联合会现有会员181名,理事85名,常务理事49名,会长1名,副会长9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     江西茶业联合会服务宗旨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省茶叶科研、种植、生产和流通,管理注册“江西绿茶”证明商标,推进全省茶叶品牌的整合,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多样化、优质化的要求,引导和推进全省茶叶产业调整结构,开展茶叶生产与示范推广,实现茶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组织协调会员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同行之间的茶叶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全省茶叶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供政府决策,指导全省茶叶产业健康稳步发展。
    江西茶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江西省茶业联合会,英文名称: JIANGXITEA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JXTF。是经江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从事茶叶及与茶叶产业相关的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和监督管理法人和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为宗旨,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茶叶生产、流通的桥梁和纽带,组织协调会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茶叶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与交流,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农业厅,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昌市南京东路508号,邮编:33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组织协调全省茶叶科研、种植、生产和流通,管理经本会注册的茶叶证明商标,推进全省茶叶品牌的整合,促进茶叶产业化经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多样化、优质化的要求,引导和推进全省茶叶产业调整结构,开展茶叶生产与示范推广,大力发展江西茶叶,实现茶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全省茶叶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调查研究相关政策,供政府决策,指导全省茶叶产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
    (四)根据行业特点,向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法律、展览、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技术的代理等;
    (五)开展本省及国内外同行之间的茶叶科研、信息、生产、加工、贸易的合作与交流。
    (六)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改善经营管理。
    (七)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八)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以合作为纽带,协调全省有关部门,重点实施良种引进与繁育、高产高效示范与推广、无公害生产等内容,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组织实施有关茶叶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联合会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下列资历的人员和单位可以吸收为本会会员:
    1、个人会员:
    (1)具有农艺师、讲师、经济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相当于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从事茶叶生产技术推广工作3年以上的技术干部和5年以上的有实践经验的茶农技术员。
    (3)从事茶叶加工、经营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4)从事茶叶科研、教学的科教人员。
    (5)热心和积极支持联合会工作的干部。
    个人会员是本联合会的主体。
    2、团体会员:从事茶业,支持本联合会工作的茶叶科研、教学、生产、加工、经营、设备等管理单位、企业可申请参加本联合会。
    本联合会与团体会员建立联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其它必需的有效证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人,团体会员由该团体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 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并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
    (四)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联合会经费使用原则
    1.联合会召开会议,组织考察学习;
    2.编印技术信息交流;
    3.与联合会工作有关的其他支出。
    经费支出由理事会批准,并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对财务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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